金融争议解决为卓纬争议解决部特色法律服务。卓纬金融争议解决组专注于金融领域的诉讼仲裁、资产处置和新型交易的风险诊断,在各级法院及仲裁委代表金融机构处理担保合同、信托资管、虚假陈述、信用保险、名股实债等复杂争议,为金融机构打赢了多个重要攻坚战。依托于丰富的实操经验,卓纬被多家大型金融机构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在多个大额债权清收类项目中协助客户回收了超出客户预期的款项,并为客户的供应链金融、区块链等新型交易提供风险论证。
一、如资管计划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自身全部债务,作为优先查封债权人的证券公司未经执行分配程序,不能取得执行款。
案号:(2022)京执复15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9月28日
关键词:资管计划;比例平等受偿;顺序优先受偿
(一)裁判要旨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规定,当资管计划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自身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是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还是按照比例原则平等受偿,资管计划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对资管计划财产的执行分配程序。
(二)卓纬点评
当资管计划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查封财产顺序优先清偿,还是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下级法院未经执行分配程序即将执行款分配给作为优先查封债权人的证券公司,本案法院最终认定,资管计划债权人有权参与执行分配程序,并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按照法院制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受偿,下级法院未经执行分配程序向优先查封债权人分配执行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追回已向优先查封债权人分配的执行款项。
(三)应对建议
证券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债权人,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程序。
二、银行怠于对长期逾期的信用卡持卡人提起诉讼的,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存在过错,息费、违约金会被调减。
案号:(2022)粤06民终1391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9月30日
关键词:银行卡纠纷;透支息费调减;持卡行过错
(一)裁判要旨
在信用卡持卡人长期未还款时,发卡行应及时采取妥善措施追收欠款,包括向欠款人明确欠款利息、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法、及时提起诉讼防止产生金额过大的透支利息损失等,否则发卡行应对产生金额过大的透支利息损失负有过错,其主张的息费、违约金应根据金融监管规定和自身过错予以酌减。
(二)卓纬点评
为避免无限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进行规制: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其中,“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是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本案中,发卡行在持卡人逾期六年有余后才提起诉讼,对产生金额过大的透支利息损失负有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不按月计收复利,以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并仅计至银行起诉之日。
(三)应对建议
在订立信用卡格式合同时,发卡行应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鉴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利息、违约金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在持卡人逾期还款后,发卡行应及时向持卡人明确欠款本息、违约金金额以及计算方法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亦应视持卡人还款情况及时提起诉讼,以避免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三、银行未与客户约定电子密码器支付限额并进行风险提示的,属于就影响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内容未予协商或披露不充分,须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7)沪0109民初1110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7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关键词:电子银行;电子密码器;资金安全;风险提示
(一)裁判要旨
电子银行业务因缺乏柜台操作监控环节,存在资金非正常划转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时,应明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风险与区别,告知并赋予客户对外支付限额的选择权,特别提示电子密码器高额转账相关风险。金融机构就影响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内容未予协商或披露不充分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卓纬点评
银行与客户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存款安全系双方共同义务。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认为客户作为银行账户和密码的持有者应当审慎保管账户和密码信息,因自身原因泄露密码导致的损失应由客户自担。另一方面也认为银行作为交易模式的提供者、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就高风险环节向客户履行与风险相适应的告知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中银行未允许电子密码器客户选择对外支付限额,亦未由客户选择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法院认定已构成了排除客户选择权、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银行因存在过错应对客户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应对建议
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时,应明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风险与区别,告知并赋予客户(包括U盾客户及电子密码器客户)对外支付限额的选择权,特别提示电子密码器高额转账相关风险等影响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内容。
四、股权分期转让合同中,出让方未依约转让部分股权,投资公司以出让方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落空为由主张部分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新民终164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9月24日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合同动机;合同解除
(一)裁判要旨
投资公司已持有目标公司34%股权,为增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其与出让方约定继续受让目标公司32%的股权,但因其中9.43%股权的质押登记尚未注销,该部分股权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股权变更。法院认为,出让方已依约转让22.57%股权,此前未转让的9.43%股权的质押登记现已注销,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卓纬点评
“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实质标准。迟延履行、合同动机落空等,只要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法院通常不予判令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投资公司的合同动机为受让良性资产且出让方的确存在违约行为,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为提高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双方已履行部分合同,未履行部分现已不存在履行障碍,故合同目的可以实现。
(三)应对建议
在约定分期转让股权的投资交易中,为防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发生贬值或对方违约行为等导致合同动机落空却又无法解除合同,我们建议投资公司加入约定解除条款,即“各方均确认,目标公司持续盈利是本交易履行的前提条件,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目标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或出让方未按约定转让股权的,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投资公司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保险人协助投保人电子投保的,保险人不能仅以电子表单主张其已就有无既往病史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
案号:(2022)辽10民终142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9日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询问告知主义
(一)裁判要旨
保险人业务员在投保人在场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代投保人操作投保人身保险,投保人对此认可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解除合同,但除电子表单外,保险人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进行了健康询问以及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的,投保人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卓纬点评
询问告知主义下,保险人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应对其进行了询问及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因保险法未对保险人询问的形式作出限定,电子投保时,保险人在电子表单中设置询问内容、提示投保人作答、投保人在线填写确认并完成投保流程,即可视为保险人进行了询问。但若投保人是在保险人的指导或协助下电子投保,或是由保险人代投保人填写电子表单,保险人仍需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保单事项向投保人一一询问。本案中,因保险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而投保人又主张未经询问,法院最终认定投保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三)应对建议
若投保人电子投保并非自主进行,而是在保险业务人员的协助下投保或投保时与保险人有线下接触的,保险人仍应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重要事项作出询问,并注意保存投保人签字确认的纸质版知情确认书、健康告知书、风险询问表单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
六、信托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赎回义务,不构成刚性兑付,需以自有财产支付信托利益。
案号:(2022)京民申35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9月21日
关键词:赎回、刚性兑付、自有财产、信托利益
(一)裁判要旨
信托公司出具的文件显示,在赎回的时间节点,投资者的投资标的价值为5亿元。然而,在投资人申请赎回时,信托公司以赎回日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专户内无足额现金为由不予赎回,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投资者申请赎回的时点,信托财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据此,法院认定信托公司构成违约,需以自有财产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抗辩支付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不应刚性兑付,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二)卓纬点评
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且不应刚性兑付是信托公司涉诉时重要的抗辩因素。然而,如果信托公司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则该抗辩不能成立,本案即是如此。实践中,多数信托合同会约定,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故信托公司本身存在违约行为需以固有财产赔偿也通常会有合同依据。此外,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在投资人申请赎回时,信托公司不能仅以信托财产专户内无足额现金为由不予赎回,而同时要对信托财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予以证明。
(三)应对建议
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如信托财产专户内无足额现金,信托公司应根据合同对信托财产作出变现安排,或证明信托财产的可变现价值也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
实习生黄雅诗、范文轩、刘静、刘琳佳、向文欣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