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代销机构非仲裁协议缔约方且投资者请求权基础属侵权关系,仲裁条款不适用。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公众号发布 关键词:代销;多重合同关系;仲裁条款效力 (一)裁判要旨 于某与某基金公司(管理人)、某证券公司(托管人)签订含仲裁条款的《基金合同》,认购“某定增专项1期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附《金融产品销售服务协议》,载明某基金销售公司(某基金公司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但于某与该销售公司无书面合同。后基金到期未兑付,于某以侵权诉请销售公司赔偿、基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销售公司非仲裁协议缔约方,纠纷属侵权关系(与合同争议不同),仲裁条款对其不适用;于某有权诉请销售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可依《公司法》主张基金公司因与销售公司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属法院主管。 (二)卓纬点评 仲裁条款效力扩张的“合同相对性”边界坚守。仲裁协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其效力范围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非经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扩张至第三方。本案中,北京金融法院明确某基金销售公司未参与《基金合同》签订、与投资者于某无书面合同,且诉争纠纷为侵权责任纠纷(与《基金合同》约定的合同争议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仲裁条款无法适用于销售公司,这一认定为私募基金“多重合同嵌套”场景下仲裁条款效力范围划定了清晰边界,避免了“关联主体即受仲裁约束”的不当推定,保障了非缔约方的程序选择权。 代销模式下“销售机构责任”与“纠纷解决路径”的联动明确。在私募基金代销模式中,销售机构虽可能未直接签署核心《基金合同》,但仍需承担产品合规审查、风险告知等适当性义务,若未尽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进一步明确,当销售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时,因侵权关系独立于《基金合同》的合同关系,投资者可通过诉讼而非仲裁主张权利,打破了“因基金纠纷必受《基金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认知误区,为投资者向代销机构追责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纠纷主管规则细化。针对某基金销售公司为某基金公司全资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这一情形,法院认定投资者依据《公司法》主张基金公司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属法院主管,既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实体法律规定,也与“仲裁需基于明确合意”的程序要求相契合。该认定明确了“关联主体连带责任主张”与“仲裁条款适用”的区分标准,避免了因主体关联关系导致法院主管范围的不当收缩。 (三)应对建议 对代销机构,应强化合同签署规范,若作为代销机构参与私募基金销售,应与投资者签订书面《销售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自身义务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是否选择仲裁、仲裁机构等),避免因“无书面合同”导致争议解决路径模糊。 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对所代销基金的备案状态、募集账户合规性、管理人资质等进行实质审查,留存审查记录及风险告知证据(如投资者签字的风险揭示书、沟通录音录像等),降低因未尽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02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该病史与保险事故既无直接关系,也无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无权拒赔。 案号:(2025)沪74民终943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5日 关键词:人身保险;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一)裁判要旨 投保人于投保前患重大疾病,已经治疗后痊愈,投保时主观认为自己处于健康状态而未披露过往病史,并非故意隐瞒,构成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披露病史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或重大影响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卓纬点评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为弥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差,保险法第16条强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情形的法定义务,并根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主观状态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该条规定的具体适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告知方式上,我国采询问告知主义,以保险人明确询问为前提;(2)告知范围上,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悉或应当知悉为限,且告知事项应与保险人风险评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上,要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4)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上,保险人享有解除权,可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拒赔。但需注意的是:投保人主观状态为重大过失的,仅在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拒赔,并应当返还保费,但合同解除权不受此限。也即,如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项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无关,则保险人虽有权解除合同,但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基于对价平衡原则,保险费应无需退还。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识别投保人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一般认为,如投保人因自身疏忽未能理解询问的具体含义或未能意识到包括其已知的重要事项,主观并无欺诈隐瞒的故意,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则保险人能否拒赔还应继续判断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作为保险事故的疾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应对建议 建议保险人细化询问表单问题,对于已经手术治愈但有定期复查要求的疾病,要求对于最近复查结果进行说明告知。 03 维修产生的增值税属于公众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案号:(2025)吉06民终423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8日 关键词: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增值税 (一)裁判要旨 税务机关依法收取的增值税应视为被保险人产生的实际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人提出扣除税金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卓纬点评 关于增值税是否应从保险理赔款中扣除的问题,实践中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予以扣除,其理由主要认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和财产价值可以区别并相互独立,且依法可以抵扣,不应属于损失赔偿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予以扣除(例如本案),其主要理由认为,公民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并由税务机关收取,抵扣系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损失金额和保险理赔金额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两种处理方式均有较多案例且理由五花八门。支持抵扣的案例中,部分法院笼统认为税收关系不属于审理范围,径直按照实际支付的价金总额计算损失1;部分法院认为,案涉损失属于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依法不能抵扣,故应属于被保险人损失范围2;还有部分法院诉诸举证责任分配,认为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税款已发生抵扣的,不得主张扣除3。而在不支持抵扣的案例中,法院通常认为增值税依法可以进行正常抵扣,故保险人仅需按照扣除税额后的实际价值予以赔付。4此外,还有法院具体分析案涉损失的类型(例如火灾损失),认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列举的几种“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故保险人不应赔偿。5 注释: 1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8975号等案。 2参见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196号、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827号等案。 3参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491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民终566号等案。 4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04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1民终1224号等案。 5参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民终541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3529号等案。 (三)应对建议 对于特定损失金额能否扣除增值税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暂无统一观点,不确定性较大,建议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提前作出约定。同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此类条款有较大可能被识别为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注意做好提示告知和说明义务。 04 基金产品代销机构未重新风险测评及未充分提示产品风险,属于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损失承担90%赔偿责任。 案号:(2025)沪74民终644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7月31日 关键词:基金销售;风险测评;风险提示 (一)裁判要旨 本案投资者通过银行购买某中高风险基金产品发生亏损,其与银行员工私下和解获赔10万元,但法院仍支持其向银行追偿。银行虽提交双录视频及风险评估报告,但法院认为:其一,银行仅沿用旧报告而未重新测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未能证明该评估报告系客户独立完成,且报告中“中高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实际财务状况(无固定收入、历史投资以低风险为主)及老年人身份不符;其二,投资者自主完成电子签约并不免除代销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双录视频显示银行仅口头提示风险,未提供书面提示文件或详细说明合同条款,属于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故法院认定银行违反《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25条、27条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判其承担90%赔偿责任。 (二)卓纬点评及建议 基金产品的销售机构仍应全面了解投资者身份、性质、财产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对投资者与金融产品之间的适配性进行综合判定。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应尽量做好以下合规流程: (1)确保风险测评由客户独立完成,严禁代操作,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加强审核; (2)风险测评并非认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唯一依据,应主动审查客户的实际状况,如年龄、收入来源及流水等,对测评结果与客户实际状况明显偏离的,应进行审慎核查; (3)销售每只产品前须重新进行风险测评,不得仅依据既往报告或投资经验推介产品; (4)电子签约在设置风险提示强制阅读环节,确保客户自主操作,并保存全流程记录; (5)电子签约亦需履行告知说明义务,除口头告知外,必须提供基金合同、风险提示书等书面材料,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说明产品风险,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双录应完整覆盖风险提示关键环节。 关注“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在公众号内回复“2025年8月刊” 即可获取相关裁判文书原文 卓纬金融争议解决业务 金融争议解决为卓纬争议解决部特色法律服务。卓纬金融争议解决组专注于金融领域的诉讼仲裁、资产处置和新型交易的风险诊断,在各级法院及仲裁委代表金融机构处理担保合同、信托资管、虚假陈述、信用保险、名股实债等复杂争议,为金融机构打赢了多个重要攻坚战。依托于丰富的实操经验,卓纬被多家大型金融机构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在多个大额债权清收类项目中协助客户回收了超出客户预期的款项,并为客户的供应链金融、区块链等新型交易提供风险论证。 共创成员 胡宇翔、杨飞飞、周蔓仪、魏朦璐 高舒阳、王正川、吴 炎 徐根生、刘昊洋、潘昕昀 实习生 王懿 亦有贡献
绳墨之间 | 金融机构典型案例参考(2025年8月刊 第54期)
日期: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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