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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私服”侵权的责任形式与维权途径(下)
日期:2025/9/5



前言


上篇聚焦于游戏“私服”侵权的刑事责任体系,深入剖析了其定义、社会危害性以及刑事追责路径。“私服”行为本质上是对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直接侵害,其运作模式(非法获取、复制、架设服务器、运营)构成了对正版游戏技术架构与商业模式的系统性盗版。刑事责任作为国家公权力对侵权行为最严厉的否定评价,是遏制“私服”泛滥、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防线。然而,刑事追责主要着眼于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对权利人个体权益的恢复与补偿功能相对有限,且受制于刑事立案标准、侦查难度及诉讼周期等因素。游戏“私服”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危害的多元性,决定了单一的责任追究模式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有效保障。权利人在面对“私服”侵权时,不仅需要国家刑事司法的有力支持,更需要灵活运用民事法律武器,直接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停止侵害等诉求,以弥补自身经济损失,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更及时、更具针对性的救济。同时,行政监管作为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市场准入管理、内容审查、行政处罚等职能,能够迅速清除侵权产品,遏制侵权行为的扩散,对净化市场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下篇将延续多维视角,深入探讨“私服”侵权中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及实践难点,并系统梳理权利人可资利用的多元化维权途径及实操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01


游戏“私服”侵权中涉及的责任形式——民事责任

对于直接复制游戏代码搭设私服运行的行为多受到刑法规制,在刑事追责的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权利人也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除了前述行为模式,游戏“私服”侵权主体还可能自行开发侵权游戏的引擎和程序,通过下载原版游戏的素材,自行搭建与原版游戏近似的游戏服务器,此也构成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具体而言将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游戏“私服”所侵犯的作品类型


前文对于游戏“私服”侵犯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这一作品类型已然进行了详细阐述。而对于民事案件而言,证据收集手段并不如刑事案件丰富,同时对软件进行源代码鉴定又存在诸多困难,无形中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门槛,阻碍其获得救济,而游戏不仅包括代码部分,也包括呈现给用户的使用界面,因此在难以鉴定源代码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游戏作为整体作品进行维权。在六趣公司与掌控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件1中,权利人六趣公司便采取了此种思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源代码比对非侵权认定必要条件,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核心在于程序与文档的实质性相似,源代码比对并非唯一路径。游戏软件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外在表达系程序代码的直接呈现,若与权利软件高度一致,结合“破解版”标注、商标标识等证据,可形成侵权推定。被诉方未能举证证明差异时,应承担不利后果。进而支持了六趣公司的诉讼请求。前述裁判观点也可见于(2021)粤0192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此外,也可主张侵权人使用了正版游戏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物形象、界面设计、美术元素等内容,即通过主张对美术作品保护的方式维权。同时,权利人通常也会将游戏名称申请商标权,而侵权主体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多会使用该游戏名称以及游戏内元素进行宣传,因此也可通过商标权侵权的路径要求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的竞合


如前所述,游戏“私服”的一大危害在于其分流了原本由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市场份额,恶意的利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围。通过案例检索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存在大量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的情形。当权利人对同一个侵权行为同时请求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两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不同法院对两项诉讼请求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或以请求权竞合要求择一适用,或分别认定共同确定赔偿金额。不同的处理方式无疑对原告的诉讼策略的选择提出了考验。对此,《反不正当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给出了审判者的考量,即“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案例检索结果而言,多数法院没有支持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双重保护请求。从二者保护的法益来看,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对于权利侵害本身的救济,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关注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二者虽然存在一定重合,但各有侧重,对于超出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职责。因此不能否认在依据知识产权法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后,一律否定对于反不正当保护请求成立的可能。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民事救济注重同质救济,而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体现政策导向,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也专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赔偿基数与倍数等进行了初步细化和说明,彰显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其中,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因同一行为接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并不影响民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因此,在责任承担上,权利人可以一并主张侵权行为人承担聚合的法律责任,从而全方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在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保赔偿数额合理且具有震慑力,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在《梦幻西游》私服换皮侵权案2中,2020年,赖某未经网易公司许可,私自搭建《梦幻西游》私服游戏,卢某、吴某参与经营,三人借此获利。2022年,三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判决。2023年,网易公司就民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三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此时能否适用《民法典》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此,法院根据网易公司的主张,认定应当对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分段计算,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即2021年1月1日)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终,法院判决三侵权人需承担152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该案充分彰显了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力度方面的坚定决心,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指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实际“私服”侵权案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平台自身参与实施侵权行为


此种情况详见上篇分析,此不赘述。


2、平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网络服务平台负有构建完整审核机制的义务。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用户协议中明示版权保护条款,建立包含侵权关键词过滤、样本特征识别在内的技术防护体系。同时设立便捷的侵权投诉入口,并配置专业团队履行及时核查处置。


若平台存在制度缺失(如未建立关键词屏蔽库)或对用户举报消极不作为(如超期未处理有效投诉)等,则可基于“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其主观放任侵权内容扩散。当此类义务违反状态与平台内游戏作品侵权规模化存在形成因果关系时,司法机关可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未建立有效的技术性预防机制与二次侵权筛查制度,使得具有同一性的侵权游戏衍生版本或实质性相似作品在平台内重复上架,则可能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在此情形下,平台可能对二次侵权事实的持续发生承担责任。


02


游戏“私服”侵权中涉及的责任形式——行政责任


游戏属于受国家规制的出版行为,在正式面向社会运行前游戏公司应当取得出版许可及版号等手续,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而游戏“私服”由于不具备合法基础,因此也不具备前述审批监管程序,违反了国家关于游戏出版的行政管理制度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规章法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对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作了进一步细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清查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私服行为不仅侵犯版权,还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针对私服侵权主体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具体如下:


(一)私服运营者未经授权擅自运营游戏,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定义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物的范畴广泛,涵盖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原创数字化作品,如文字、图片、地图、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其中也包括游戏。《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获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而游戏私服运营者显然不会取得前述法规要求的前置审批程序及资质要求,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出版,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出版秩序。对于违法后果,《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包括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将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根据违法经营额的大小,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或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私服运营者非法传播侵权游戏,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及相关物品,根据营业额处以罚款。通常而言,公开实施的、与权利人争夺市场(包括作品本身的市场和演绎作品的市场),且对正常的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较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会被认定“损害公共利益”。私服运营者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收益,还可能导致正版游戏市场萎缩,进而影响整个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打击私服运营,维护网络出版秩序,是保障市场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此外,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除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还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私服运营者宣传时非法使用被侵权游戏商标,侵犯商标权


对于具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相较于民事诉讼而言,行政执法具备高效便捷、执法力度大、成本低等多重优势,同时能够迅速遏制侵权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然而,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针对的是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侵权行为,其采取的处罚措施多为行政处罚性质,并不能直接判决侵权人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权利人希望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解决。对此,《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也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进行调解的职权,为纠纷的快速解决提供了基础。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03


维权途径及注意事项


(一)常见维权途径


如前所述,游戏“私服”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因此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市场文化执法队就非法网络出版行政举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商标权侵权进行举报几种方式寻求救济。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方式:


1、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


在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如百度搜索、百度贴吧、微博、小红书等软件,权利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供通知渠道与平台取得联系,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侵权内容。以百度相关平台为例,对于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可通过百度版权投诉平台提交侵权链接及证据,平台审核后将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蔓延。


2、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要求提供侵权主体相关信息


根据《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因此,在涉及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披露ID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例如,闫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目前,各大网络服务平台均构建了处理侵权投诉的机制,能够快速响应权利人的请求,协助提供侵权者的详细信息,便于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但在具体起诉要求提供信息前,建议先行同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联系,了解是否存在平台内部处理相关诉求的特殊条件,并提前沟通,便于起诉后快速获得所需信息。


3、国家版权局执法监管处举报


材料要求:(1)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2)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4、网信办主任信箱


5、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投诉


6、中国版权协会、各地版权协会举报


上述途径各有侧重,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及证据收集情况。此外,在选择行政举报相关途径时,可以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由其在调查过程中向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函要求提供协助,加快相关侵权行为查处的进度,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二)注意事项


1、证据


(1)举报通常需要的证据


①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②软件首页版权信息页面截图

③运营单位授权书

④主管机关出具的出版运营游戏的批复文件

⑤ISBN号核发单

⑥权利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⑦情况说明(就投诉举报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权利主体信息进行简要的说明,便于有关机关或平台快速了解侵权事实)

⑧侵权内容的电子链接(便于有关机关或平台快速定位侵权内容地址,高效响应投诉举报需求)


(2)取证方式


取证通常包括两种,其一是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其二是通过软件取证,例如可信时间按戳等。而不同的维权途径对于取证的要求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民事案件中,向法院提交可信时间戳取证往往也会得到认可,能够发挥证明的作用。而在刑事案件和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则通常对此种方式不予认可,因此建议在维权取证时尽量采取公证的方式,避免日后使用时因为证据形式的问题造成阻碍。此外,建议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取证,避免侵权人下架侵权内容而错过取证。


2、管辖


(1)刑事案件的管辖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2)民事案件的管辖


根据《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根据案由不同,“私服”案件第一审法院也有所不同:(1)如果案件案由涉及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则由各地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为商标权纠纷等,则按照一般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则确定,例如《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3)对于属于互联网法院辖区的案件,部分案件可能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和“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两种情形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三)行政案件的管辖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行政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主管部门管辖。对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作限制性解释,即销售地、使用地,更有利于著作权主管部门对证据调取和收集。依法查封扣押地可以解释为既包括了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地,也包括了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地。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违法行为管辖属于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管辖主要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设备所在地、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构成。


而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权相较清晰,由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侵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但实践中的难点在于获取侵权人的主体信息,对此,可以通过前文提及的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调取侵权人的相关信息,以便准确确定管辖部门。


结语


在治理游戏私服的过程中,需要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协同发力,以确保全面而有效的治理效果:刑事责任严惩犯罪源头,民事赔偿填补权利人损失,行政执法快速净化市场。权利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技术特征、规模大小以及证据的完备性,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和工具。通过这种多管齐下的策略,权利人可以构建起一条全链条的维权体系,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产业创新生态和市场秩序,确保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注 释:

图片

 1 详见(2023)最高法知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

 2 详见(2023)粤73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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