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各国相继通过立法强化对外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其中标志性法律——中国《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837号令)与美国《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案》(COINS法案)在相继落地,使全球跨境投资进入“双向审查”时代。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国际顾问姜凤纹认为,中美两套投资审查制度逻辑高度一致:均以国家安全为审查基础,实现了从低层级规范到行政法规/成文法的层级跃升,并采用分类分级的差异化监管思路。但差异同样显著:837号令覆盖所有对外投资领域及居民个人,构建“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安全审查+反制措施”四重监管框架;COINS法案则聚焦特定敏感技术领域,采用“禁止+通知”双轨制。对企业而言,跨境投资可能同时面临本国对外投资审查与东道国外商投资审查的双重“夹击”,合规成本与交易不确定性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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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投资审查有哪些区别?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姜凤纹律师的文章,供关注跨境投资审查的读者参阅。
1、837号令的出台,将此前分散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整合上升为行政法规,填补了该领域行政法规层级的立法空白。
2、COINS法案要求美国财政部在其颁布后450天内制定新的对外投资监管框架的具体实施规定。截至2026年8月,相关实施规定尚未落地。
3、企业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对外投资合规机制,包括:投资前的合规尽职调查、投资过程中的合规监控、投资后的合规报告和整改。
2026年,全球对外投资监管格局迎来历史性转折。6月1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837号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实现了从“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到国家统一立法的根本性转变。
此前相隔不到半年的2025年12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就已签署了《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NDAA 2026),其中纳入了《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案》(Comprehensive Outbound Investment National Security Act,以下简称“COINS法案”),美国对外投资审查制度由此实现了从行政命令到成文法的跃升。
两套制度在同一年度先后落地,标志着全球两大经济体——中国和美国——均完成了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立法建制。这不是巧合,而是全球地缘竞争加剧背景下,主要经济体对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同步反应。
837号令的出台,将此前分散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整合上升为行政法规,填补了该领域行政法规层级的立法空白。COINS法案则是在更为深远的制度演进脉络中出台的——早在2018年,美国国会即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大幅扩展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国投资美国(入境投资)的审查权限。此后,拜登政府于2023年8月9日通过了第14105号行政命令建立对外投资安全计划(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OISP);2025年1月2日,依据该行政命令制定的对外投资规则(Outbound Investment Rules,OIR)正式生效;2025年12月18日,COINS法案作为NDAA 2026的组成部分正式成为法律,将对外投资审查制度法典化,使此前依托行政命令建立的审查制度获得了成文法基础。两套制度虽然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立法路径——中国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跃升,美国从行政命令向成文法跃升——但共同的趋势是:对外投资安全审查正在从碎片化的行政管控走向系统化的法律制度。
这一趋势深刻改变了全球跨境投资的合规环境。837号令和COINS法案的共同实施,使得跨境投资面临的审查不再仅仅来自东道国(如美国的CFIUS外商投资审查),也来自投资母国——中国对境内投资者的对外投资行为实施审查,美国对美国主体的对外投资行为实施审查。全球跨境投资由此进入“双向审查”时代:任何一笔涉及中美两国的跨境投资,都可能需要同时接受投资母国的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和东道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本文旨在对中美两套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系统比较,分析其制度逻辑、管辖范围、审查标准和法律后果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企业在双向审查框架下的合规策略。
一、中国837号令:对外投资的“母国安全审查”制度
二、美国COINS法案:对外投资的“反向CFIUS”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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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s):美国主体及其控制的外国实体不得参与涉及“禁止性技术”的受管辖国家安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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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性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s):美国主体及其控制的外国实体如果knowingly参与涉及“通知性技术”的受管辖国家安全交易,必须向财政部提交通知。
三、制度比较:异同与各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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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更广:覆盖所有对外投资领域,而非仅限于特定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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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对象更宽:包括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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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监管:从核准备案到信息报告到跨境资金登记,形成完整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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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制度深度衔接:第十三条将技术、数据出口管控纳入对外投资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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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强:主要聚焦半导体、AI、量子计算等敏感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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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CFIUS”逻辑:与CFIUS形成“入境+出境”双向审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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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基础:从行政命令升级为国会立法,制度稳定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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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授权:赋予总统对受管辖外国主体实施制裁的权力。
四、双向审查框架下的企业合规策略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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