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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临时协议》解读——“碳关税”的征收逻辑、程序及产品范围
日期:2023/3/27

*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约稿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前言

 

在多边规则缺失而气候变化愈演愈烈之时,欧盟对碳密集型产品征收碳关税,意在抢夺对碳的国际定价权和提高欧盟产业的竞争力。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公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建议稿》(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2022年12月12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该建议稿达成临时协议(即本文所称《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临时协议》),对欧委会的建议稿进行了调整。2023年2月8日,欧洲议会网站公开了该临时协议。[1]可以预见,《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临时协议》(以下简称“《CBAM临时协议》”)将很快通过欧洲议会的一读程序和欧盟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一旦《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被通过,该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逐步适用。

 

本文着重解读欧盟征收“碳关税”的逻辑、程序和产品范围,最后提出对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一、欧盟征收碳关税的逻辑:统一欧盟境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碳定价

 

早在20世纪90年代,碳关税就已出现。所谓碳关税是指“针对没有实施碳税的外国产品的碳排放”征收的边境税。[2]与碳关税相对应的是对国内产品的碳排放征收的碳税。由于欧盟自2004年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对欧盟境内特定行业的生产者征收碳税,欧盟一直是碳关税的支持者。《CBAM临时协议》前言第11段明确指出,碳边境调节机制将取代碳排放交易体系,以降低“碳泄漏”(carbon leakage)风险和统一欧盟境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碳定价。碳泄漏是指,特定行业的经营者将生产转移到碳排放限制较小的其他国家或者上述国家产品的进口将取代欧盟碳排放低的产品。由此不难看出,欧盟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征收碳关税,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欧盟的产业竞争力。另外,在多边规则空白而气候变化愈演愈烈之时,欧盟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也是在抢夺对碳的国际定价权。

 

二、欧盟“碳关税”的征收程序

 

1. 第一阶段: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特定产品的进口商只有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欧委会提交季度报告的义务。(32条)报告内容应包括:每类受规制产品的进口总量(total quantity)、单位实际总内嵌碳排放量(the actual total embedded emissions)、单位间接碳排放量和在原产地为进口产品内嵌碳排放应缴纳的碳费(the carbon price due)。(35条)值得注意的是,《CBAM临时协议》中的内嵌排放量为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的总量(3.16条),不过钢铁(除焙烧黄铁矿外的团块铁矿石和精矿除外)、铝和化学品的内嵌碳排放只计算直接碳排放(7.1条)。所谓直接碳排放是指货物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量,间接碳排放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间接排放量。

 

自2024年12月31日起,进口商可向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申请获得CBAM授权申报人(an 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地位,以便在2026年1月1日之后进行CBAM申报。根据《CBAM临时协议》第4条,适用CBAM的产品只能由CBAM授权申报人进口。

 

2. 第二阶段:2026年1月1日之后

 

在2026年1月1日之后,CBAM授权申报人应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使用CBAM登记数据库(由欧委会建立)提交前一年的CBAM申报并缴纳(surrender)相应的CBAM证书。(第6、22条)CBAM申报内容应包含:前一年进口的每类产品总量(电力用百万瓦特小时计算,其他货物用吨计算)、单位总内嵌排放量、应缴纳的CBAM证书总数和认可核查机构(accredited verifier)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副本。所谓CBAM证书是指代表一吨内嵌碳排放量的电子证书(3.18条)。进口商应缴纳的CBAM证书数量应等于:进口产品的总内嵌排放量减去进口产品在原产地缴纳的碳费(carbon price)和欧盟ETS免费排放量所对应的排放量。CBAM授权申报人应从统一平台购买CBAM证书,CBAM证书的价格由欧委会根据欧盟ETS统一拍卖平台每个日历周的平均收盘价格计算。(21.1条)

 

在每个季度结束时,CBAM授权申报人应保证自身账户中的CBAM证书数,不低于该季度进口的特定产品内嵌排放量(按默认值计算)的80%。(22.2条)在每年6月30日之前,CBAM授权申报人可在CBAM登记数据库申请:将多余的CBAM证书以购买价卖给注册所在地成员国主管机构。不过,可卖的CBAM证书数量最多不能超过授权报告人在前一日历年(the previous calendar year)购买的CBAM总数的三分之一。(23条)而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欧委会应撤销(cancel)CBAM授权申报人账户中的于前年(the year before previous calendar year)购买的CBAM证书,CBAM授权申报人不会因此得到补偿。(24条)

 

三、欧盟“碳关税”适用的产品范围

 

相对于欧委会的建议稿,《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临时协议》(以下简称“《临时协议》”)扩大了碳关税适用的产品范围。欧委会建议稿只涵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五大类产品,《CBAM临时协议》则新增了化学品这一大类,将氢(Hydrogen)纳入碳关税的征收范围。与此同时,《CBAM临时协议》也扩展了水泥、钢铁和铝三大品类涵盖的产品范围。例如:水泥类新增了煅烧高岭土和其他高岭土、铝土水泥,钢铁类新增了部分上游产品(如除焙烧黄铁矿外的团块铁矿石和精矿)和下游产品(如螺丝、螺栓、螺母和其他钢铁制品),铝则新增了铝制结构、容器等下游产品。

 

四、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根据《CBAM临时协议》,欧盟虽然对进口商征收“碳关税”,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一旦生效,进口商无疑会根据该条例要求相关产品的出口商/制造商提供可核查的碳排放记录,并将碳关税的成本转嫁给相关产品的出口商/制造商。在目前阶段,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商/制造商应:

 

1. 密切关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的进展及欧委会未来发布的实施细则

 

虽然《CBAM临时协议》规定了碳关税征收的基本框架,但也授权欧委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例如关于在原产地缴纳的碳费抵扣“碳关税”、CBAM证书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企业对碳排放的记录要求等细则。这些细则对于我国相关企业理解欧盟碳关税的征收程序也非常重要。

 

2. 按照我国和欧盟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记录准确且可核查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向联合国宣布:中国将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我国于2021年7月上线了全国碳市场。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召开的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会议也指出,要“以数据质量管理为重点,加快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全碳市场数据质量日常管理机制”。[3]我国相关企业应按照我国和欧盟要求,尽快建立起准确且可核查的碳排放数据记录/监测机制。

 

注释:

[1] 原文链接: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commissions/envi/inag/2023/02-08/ENVI_AG(2023)742452_EN.pdf。

[2] 曹慧:《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合法性争议及影响》,载《欧洲研究》2021年第6期,第26页。

[3]https://www.mee.gov.cn/xxgk/hjyw/202207/t20220713_988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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