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纬研究
当前位置:卓纬研究 / 卓纬研究 / 正文
贸易救济调查快讯: 反规避与反补贴措施延伸至摩洛哥
日期:2022/2/25

2022年2月25日,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发布公告:针对中国企业在摩洛哥建厂生产玻璃纤维织物(GFF)采取反规避措施并将反补贴措施延伸到中国企业自摩洛哥出口到欧盟市场。


2020年6月,欧盟针对原产于中国、埃及的GFF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期间,参与原审调查的中国企业到摩洛哥建厂生产GFF并出口到欧盟市场。


一、构成规避


欧委会经调查裁定——中国企业在摩洛哥的工厂所生产的GFF构成了规避。因为在摩洛哥的中国企业从中国的关联方采购100%的原材料,贸易方式(pattern of trade)出现了变化。在计算摩洛哥生产企业是否超过25%的增值率问题上,欧委会认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不合理。根据中国企业自身材料披露,中国企业在摩洛哥建厂的目的是与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GFF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相关。


企业在摩洛哥获取的原产地证明不能被认作为是否构成“规避”的证据;摩洛哥与欧盟签订的双边协议,也不能被认定为豁免“规避”的依据。


二、反补贴措施的延伸


欧委会在原审调查程序中,裁定中国应诉企业获益于中国政府提供的资金等补贴措施。在摩洛哥建厂的中国企业与原审调查的应诉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原材料采购自关联企业,因此,在摩洛哥建厂的中国企业获益了原审调查的中国应诉企业所受到的补贴,即“补贴传导”。这是欧盟将中国企业在埃及投资建厂认定为补贴行为并采取反补贴措施后的第二个案例。


三、国际贸易合规与风险规避


中国企业在遇到国外的贸易救济调查措施后,如果需要到海外建厂,应谨慎考虑欧盟、美国的反规避调查法律程序,避免不应有的损失。依照欧盟的法律,获取原产地证明本身不足以豁免“规避”,因为:

(1)WTO的《反倾销协定》中没有这一规定;

(2)反规避海关法定义的原产地需要参照欧盟的反规避条款来认定。

我们在谈企业的合规时,不应仅局限在美国的经济制裁,而应将合规的概念扩展到更宽泛的法律领域。风险评估不仅评估投资的回报与效益,还应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定。

可参阅欧盟官方公告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25.2.2022, L 46/31

分享至: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