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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丨《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年度评论(2026)》
日期:2026/8/12

新书推荐:《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年度评论(2026)》


本书以年度评论的形式,对中国金融争议的年度发展进行总结和分析,盘点年度前沿热点,精准评论金融争议解决。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发展概述,分析金融争议的情况和解决争议方面的进展。第二部分为金融领域关注度较高的前沿热点问题,包括《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的重大变化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金融机构员工“飞单”引发的刑民交叉问题、货运险实务争议和裁判规则演进等。第三部分为主要金融行业争议解决的年度观察,分为证券、基金及信托、银行、保险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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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年度评论(2026)》

978-7-5216-6259-7



本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发展概述

第一章  金融争议的年度概况

第一节  金融争议的年度数据

第二节  典型案件类型及争议焦点

第二章  金融争议解决的新发展

第一节  法律规定的新发展

第二节  司法解释及政策的新发展

第三节  裁判规则的新发展

第四节  监管规定及政策的新发展

第五节  争议解决程序的新发展

第六节  金融争议解决的新特点与前瞻

第二编 前沿热点问题年度盘点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重大变化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第一节  破产受理制度的重大变化

第二节  破产债权确认和清偿制度、撤销权制度的调整

第三节  债权人救济制度的完善、债权人权利的提升

第四节  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增与减

第四章  金融机构员工“飞单”引发的刑民交叉问题

第一节  “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  刑民证据的衔接

第三节  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认定

第四节  制度反思与实务建议

第五章  货运险实务争议和裁判规则演进

第一节  货运险纠纷的总体特点和态势

第二节  货运险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第三节  货运险纠纷的总结与趋势展望

第三编 主要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六章  证券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证券行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  证券行业的前沿热点问题

第七章  基金及信托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基金及信托行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  基金及信托行业的前沿热点问题

第八章  银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银行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  银行业的前沿热点问题

第九章  保险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  保险行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  保险行业的前沿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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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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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金融裁判规则的发展体现了中国司法在复杂金融产品定性和损失量化方面的深厚积淀。裁判规则不再仅局限于简单的合同法逻辑,而是深度融入了金融工程学、统计学和监管审慎原则。

一、证券虚假陈述损失核定模型的范式变革

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日益深化对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理解,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裁判规则体系。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华某债虚假陈述案时,首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引入金融工程模型,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以及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核定,认定投资者的总损失中仅有约55%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其余部分被精准归因为宏观因素及市场波动。这一规则的建立,标志着债券纠纷裁判从“概率性估算”转向“精算化认定”。法院通过引入“债券价值比较法”,科学剥离非系统性风险,为中介机构责任的公平分担提供了量化依据。北京金融法院探索并推动了“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损失核算方法的研发落地,首次构建了“虚假陈述因素赔付率”概念,通过金融建模与大数据分析,定量模拟并对比公司在“存在”与“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两种情境下的股价收益,从而更科学地剥离了其他因素的干扰,精准计算出由虚假陈述直接造成的损失比例,实现了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责任负担之间的精细平衡。

二、银行业裁判中“隐性融资成本”的穿透认定

针对银行业长期存在的“以贷收费”等乱象,法院系统在2025年进一步细化了“砍头息”的认定标准,对超出金融监管规定的收费范围、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在某银行与某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银行收取的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因未提供实质对价服务,违反了质价相符原则,裁定在发放本金中直接扣除。“砍头息”的认定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判断,不再拘泥于收费名目,而是审查收费实质是否构成变相的预先费用扣除。该案例与2026年1月盘某银行因“以贷收费”被监管部门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形成呼应,体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协同治理,共同整治银行业违规收费乱象。

三、保险合同争议中的“合理期待”与“如实告知”

保险纠纷在2025年受理量达到39.2万件,同比增长21.3%。最高人民法院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合同解释的疑义不利规则、投保人合理期待、保险人代位求偿等裁判规则为主线,着力统一保险裁判尺度,特别是在新业态、新险种下的规则适用。上海金融法院在重疾险纠纷中认定,当“既往症”条款未明确定义时,由此导致疾病范围不明的不利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模糊的“既往症”条款扩大免责范围,应保护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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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编:郑小敏

副主编:胡宇翔、杨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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