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和经验
叶强律师在国内和国际性律师事务所,有着23年的争议解决经验。他尤其擅长协助国内外客户在中国解决纠纷。叶强律师专注于解决与证券、银行与金融、公司领域相关的法律争议。凭借着在中国建设银行五年工作经验,他曾帮助众多的国内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成功解决了多起复杂的房产抵押贷款、资产抵押贷款、无担保贷款、杠杆贷款、银团贷款、理财产品、股票质押式回购、股票收益权转让等法律纠纷。此外,叶强律师还曾帮助多家跨国公司及商业客户处理过多起公司、合同和商事纠纷。叶强律师服务的客户包括花旗集团、中国银行(香港)、星展银行、渣打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信证券、中山证券、江南证券、华鑫国际信托、富力地产、惠普、博格、Chromalox、德高广告、DHL、UPS等多家著名企业。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公司金融
工作经历
- 叶强律师是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协会会员/MCIArb,于2011年加入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
- 在加入本所之前,叶强律师于1992年至1997年,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之后他进入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开始了诉讼与仲裁法律实践。1999年,他进入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攻读商业法学硕士学位。英国毕业后,叶强律师在一家全球建筑领域享有卓越声誉的英国律师事务所广州及香港办公室工作两年。此后,叶强律师在上海和北京的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奠定了其在诉讼及仲裁领域的专业经验及良好的专业声誉;
- 叶强律师现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的主管合伙人。
教育背景
- 2000年毕业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University of Sheffield),获商法硕士学位。
- 199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工作语言
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 在申请人某坦桑尼亚公司与被申请人某A股上市公司及某香港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中,代表被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经审理,除申请人提出的维修费请求(金额仅占其整体请求金额的0.2%)获得仲裁庭支持外,其余十项仲裁请求均被驳回;而被申请人提出的六项反请求主张中,五项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
- 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8805万股质押式股票回购业务引起的一系列争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案件分析、债权处置方案的设计与优化、救济路径的评估与选择、债权处置与回收等等;
- 代表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就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众多保证人之间的6000万股股票收益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案件风险评估与分析、法律处置方案的设计与优化、不同司法救济路径的评估与选择、债权处置与回收等等;
- 作为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与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县人民政府的合同纠纷中,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并使该案发回重审;
- 代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某债券投资人针对债券发行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案件分析、收集案件证据、确定并优化答辩思路、起草并向法庭提交相关文件,参与法庭审理并陈述代理意见,危机公关处理、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等等;
- 代表被申请人美国Chromalox公司与申请人某代理商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佣金代理仲裁纠纷中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经审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全部被驳回。
- 就申请人某香港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天津公司与某上海公司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仲裁案中,代表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经仲裁庭调解,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成功收回服务费用;
- 就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A股上市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建筑合同纠纷中,代表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经仲裁庭审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部分获得支持;
- 代表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与多家供应商之间的数十起买卖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及建议,并代表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与多家供应商达成和解安排,彻底解决了彼此之间的商业纠纷;
- 代表德国CRP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国内某供应商之间的多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服务。
- 2020年,叶强律师主办的“某坦桑尼亚公司与某国内上市公司、某香港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案”获全国律协优秀涉外案例;
- 2019年荣获“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 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法律人才库(2018-2020)
- 2018年荣获“2017-2018年度北京市律师优秀党员”荣誉称号
- 2017年荣获“2016-2017年度北京市律师优秀党员”荣誉称号
- 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东城区第三届律师协会理事
-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 《论英国侵权法下的疏忽》(《国际商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 2003)
- 《从“买方谨慎”到“卖方谨慎”原则——货物销售法下的默示条款》(《国际商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 2004)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资本市场的新规则》(《中国法律与实践》,第二十二卷,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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