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合规制度分析
一、前言及背景
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股票交易秩序和证券市场稳健运行,是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近期,为进一步加大对股份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管理会(“证监会”)于2023年8月27日发布了《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公告,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强调从严控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并鼓励上市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在上述公告发布之后,证监会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通报了“我乐家居”大股东违规减持股票案的调查进展,向公众进一步释放了从严查处股份违规减持行为的监管信号。该案中,涉案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并合计持有“我乐家居”的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11%。涉案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即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又于一天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且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依法停止交易。证监会判定其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并拟依法没收涉案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在上述案例中,证监会指出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股东”)[1]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因规则繁多且复杂,针对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一直是合规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结合证监会强化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这一背景,聚焦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合规制度,从股份减持禁止或限制情形、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点以及违法违规减持的法律后果等三个角度,详细梳理大股东股份减持的合规要点,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提供合规建议。
二、大股东股份减持禁止或限制情形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限售期内禁止股份减持的一般性规定,即对于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关于大股东股份减持禁止或限制情形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号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若干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减持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科创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中。根据上述规定,大股东在不同情形下以及以不同股份减持方式进行减持的,其减持禁止和限制情形均有所不同,我们对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并总结如下:
(一)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减持禁止情形
减持禁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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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说明 |
违法违规时的减持禁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短线交易禁止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注意: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法》禁售期减持禁止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收购减持禁止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
资产认购减持禁止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增持主体减持禁止 |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二)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减持限制情形
关于投资者减持限制情形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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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方式 |
减持限制的具体内容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
增持至5%后触发减持的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每减持5%触发继续减持的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5%(即“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减持至5%以下后触发继续减持的限制: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
增持至5%后触发减持的限制: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每减持5%触发继续减持的限制: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即“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关于投资者减持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的限制情形的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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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方式 |
减持限制的具体内容 |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除上述1%比例限制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其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并各自遵守集中竞价预披露和进展披露的相关规定。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
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科创板】 |
股东通过询价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 |
通过配售方式减持【科创板】 |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以采取向科创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的方式进行。 |
* 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2020年2月14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生效后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减持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大股东最基本的股份减持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其主要涉及两个触发信息披露要求的关键百分比(即1%和5%)。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号指引》、《减持若干规定》、《减持实施细则》以及《科创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下表基于减持方式的不同,对其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减持方式 |
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 |
关于投资者减持股份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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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
每减持1%触发信息披露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每减持5%触发信息披露情形: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即“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 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 1) 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 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1.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 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关于大股东减持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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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
减持前预披露: 1、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2、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披露: 1、 大股东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2、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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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完成后披露: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大股东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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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
无预披露等特殊要求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信息披露规定。 |
* 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2020年2月14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生效后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违法违规减持的法律后果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减持若干规定》、《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大股东可能遭受交易所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纪律处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我们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不同,对大股东违法减持的相关法律后果梳理总结如下:
法律后果类型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后果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措施 |
违反减持限制或不得减持的相关规定 |
表决权行使限制: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即减持5%触发信息披露情形)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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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限制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2个月内减持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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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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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和表决权行使限制: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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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和表决权行使限制: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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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或纪律处分 |
减持股份违反交易所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规定,或者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 |
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海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从重处分: 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从重予以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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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刑事责任 |
若股份减持行为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等违法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五、我们的建议
在《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公告中,证监会指出其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预计将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上交所也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对股东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将依其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有鉴于此,为不同市场参与者能够依法、合规、有序减持,我们对相关主体提出对应的建议。
(一)对于大股东、投资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
- 关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了需要关注减持禁止的情形,还需要格外注意每减持1%和减持5%所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 关于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需要关注采取不同的减持方式应履行的不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应进行的预披露、减持进展披露和减持完成披露等根据减持阶段不同而需完成的信息披露。其次,对于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则有更为详细的减持限制规定,需要按照减持方式的不同关注减持比例的限制情形。
由于减持规则体系和实践操作繁冗复杂,需对不断更新的减持规则及监管案例保持敏感度并进行了解,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强化自己的合规意识。要以“我乐家居”违规股份减持一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严格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二)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人而言:
由于上市公司、发行人可能会对其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中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应加强与股东、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在触及股份减持限制或需依法就权益变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及时配合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并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市场的稳定。
[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大股东”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文主要总结持股5%以上的非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则,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特殊规制本文不进行专门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