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纬私募股权投资实务:
投资医疗器械企业关注重点
罗莎 金雨婷
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 2030” 规划纲要》中将“加强专利药、中药新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生物药、化学药新品种、优质中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型辅料包材和制药设备,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 等列为建设“健康中国 2030” 发展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我国于2021年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医疗器械企业发展的六个阶段——注册与备案、生产、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与召回、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对医疗器械监管作出规定。当前,医疗器械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活跃的热点板块,本文主要立足于当前法律法规、相关案例,聚焦投资医疗器械企业应关注企业资质及不良召回两大重点法律问题,以期为拟对该类企业进行投资的机构提供参考。
一、资质为先:医疗器械企业各阶段应获得的行政许可
在医疗器械企业业务经营及谋求上市的过程中,监管机构通常最为关注拟申请上市的医疗器械企业目前是否拥有研发、生产、经营各阶段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照,相关资质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存在期满后无法续期的风险等。根据《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医疗器械企业展业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已归纳于本文附录一。
参照近年成功过会上市的案例,山外山(688410)在预披露阶段提及了自身“募投项目部分新产品未能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导致不能及时投产的风险”。根据《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内容,医疗器械在申请注册后,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1]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最终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山外山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血液净化设备及高值耗材产业化项目中涉及腹膜透析机和智能血液净化设备等新产品属于第II或第III类医疗器械,未能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果公司后续不能严格按计划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及注册,或者由于国家注册和监管法规发生调整变化,将存在未来相关产品不能及时取得注册证书进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及时投产的风险。[2]
针对上述风险,山外山在此后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补充说明:其自行纺丝生产的中空纤维膜属于医疗器械的主要原材料,本身不需要注册,但依照国家现行法规,采用此膜丝的血液透析器新产品需要按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研发,需要进行必要的临床试验方可申报注册。公司具有完善的研发创新平台与丰富的技术人才储备,为本项目血液净化耗材及设备的研发及成果转化与技术优化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且即使自行纺丝生产的中空纤维膜未研发成功,公司也可通过采购境外如 3M 等公司的中空纤维膜进行血液透析器的组装生产,并不会对新产品的投产带来影响。[3] 在成功上市后,山外山又主动披露其全资子公司取得连续性血液净化管路医疗器械注册证,解决了预披露阶段的风险问题。
此外,当前我国许多医疗器械企业产品销售地会涉及境外,因此国内的医疗器械在境外经营销售亦需要取得当地的医疗器械产品资质。本文将一些我国主要出口地国家的医疗资质或申请许可方式及有效期整理于附录二,常见的海外认证有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认证(“FDA认证”)、欧盟的Conformite Europeenne认证(“CE认证”)、加拿大的Medical Device Licence(“MDL认证”)、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的“TGA评定”、日本厚生劳动省的“PDMA认证”,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的“MDFS认证”。
在《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发行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江生物”)在美国设有全资子公司之江美国,且之江生物存在产品对外出口,同时进口部分原料及设备部件的情况。基于此,证监会要求之江生物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外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是否取得当地生产、经营的相关资质许可,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对此,之江生物答复: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US China Global Law Group, P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江美国目前主营业务为研究、开发医药,具备在美国当地经营前述业务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经营活动符合美国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设立时起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境外销售产品的经营行为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取得当地相关产品的资质许可,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之江美国在当地的经营活动符合美国当地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合上述规定及案例,对于投资人而言,应重点关注:
1)医疗器械企业其是否取得覆盖其业务全流程及产品的资质,是否能通过公司的创新研发团队对未解决的注册问题作出保障;
2)尚未注册的原材料是否有替代品;
3)原材料替代品是否会影响主营产品的投产,是否可以排除相关风险等;
4)对医疗器械企业主营业务地在境外的,确认企业是否取得足以覆盖其主营业务的当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相关许可。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与召回
《条例》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在《条例》的基础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和转让几个方面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从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对不良事件监测进行系统化的规定;《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对召回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在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的第一轮问询中,北交所指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曙光集团因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问题存在行政处罚或存在舆情:2019年四川乐山患者家属发现输液器内有异物,涉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曙光集团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袋式输液器;发行人于2020年5月被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罚金;曙光集团的医疗产品于2021年3月、2021年10月因产品检验不合格被河南省药监局行政处罚[4]。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行为是否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召回相关产品及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医疗器械产品不良事件的处理、再评价或召回情形,如有,请说明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对此,汇知康(832350)在补充法律意见书[5]中根据发行人和曙光集团对各自生产的产品的检验记录、相关检验机构就抽检不合格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回复:
1. 上述行为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发行人已及时组织实施产品召回,向对应批次产品所销售的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函并告知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有关情况。相关客户分别回函给公司,告知该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没有任何库存,已销售到医院的产品也使用完毕,医院反馈使用该批次产品后未发生不良反应,没有不良事件上报。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对具体的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如改变外观尺寸、调整压力差限度等。
2. 发行人报告期内虽存在可疑医疗器械产品不良事件,但均已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经公司评价后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不存在因不良事件导致公司被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实施产品召回、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等控制措施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伤害程度为死亡的或群体不良事件。
目前,汇知康已进入第二轮审核问询,证监会未就上述问题进一步提问。
基于此,投资人应重点关注:
1企业内部是否有完备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体系;
2)是否存在经营医疗器械期间发生的不良事件与产品召回事件以及是否妥善处理的问题。
附录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医药器械企业行政许可
序号 |
资质名称 |
适用情形 |
资质取得方式 |
主管部门 |
注册与备案 |
||||
1. |
《医疗器械注册证》 |
第I类医疗器械的研发 |
备案 |
市级药监局 |
第II类医疗器械的研发 |
注册 |
省级药监局 |
||
第III类医疗器械的研发 |
注册 |
国家药监局 |
||
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 依照本条例有关第I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向国家药监局申请类别确认后注册或备案 |
注册/注册或备案 |
国家药监局/其他级别药监局 |
||
生产 |
||||
2.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第I类医疗器械的生产 |
备案 |
市级药监局 |
第II类医疗器械的生产 |
注册 |
省级药监局 |
||
第III类医疗器械的生产 |
||||
经营与使用 |
||||
3.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第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无需行政许可 |
- |
- |
第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需要备案,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
备案 |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 |
||
第I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 |
许可 |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监的部门 |
||
4.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和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时 |
批准,取得许可证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
附录二:主要境外国家医疗器械资质
国家 |
资质名称或获得许可的方式 |
医疗器械分类 |
有效期 |
美国 |
FDA注册[6] |
I类 低风险产品 |
每年登记 |
II类 中等风险产品 |
|||
III类 高风险产品 |
|||
欧盟(亚洲、非洲、南美等地区也要求) |
欧盟CE证书[7]
|
I类 低风险 |
有效期5年 |
IIa/IIb类 中度风险 |
|||
III类 高度风险 |
|||
加拿大 |
MDL认证[8]
|
Ⅰ、Ⅱ、Ⅲ、Ⅳ四个类别,Ⅰ类器械风险最低,不需要许可,但I类器械制造商须获得医疗器械企业许可MDEL。 |
每年11月1号前完成年检申请 |
澳大利亚 |
TGA 符合性评定[9] 或欧盟CE证书。 |
两种分类方式:系统MD分类和IVD分类 |
均无有效期 |
日本 |
备案 或第三方认证和PDMA[10] |
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 |
无有效期/有效期5年 |
韩国 |
MFDS[11]监督颁发 |
4 类(Ⅰ、Ⅱ、Ⅲ、Ⅳ) |
无有效期 |
附录三:重点参考法规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22-03-2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2022-03-2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2021-08-31)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21-08-3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2017-04-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2017-02-0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2015-12-21)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5-07-14)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2015-06-2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2015-04-09)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
注释:
[1] 参考:https://www.cmde.org.cn/xwdt/shpbg/index.html
[2] 《688410 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3] 《688410 山外山: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4] 《汇知康:关于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https://www.jianweidata.com/FilingDetail?sector=1&key%3D%2Fg90b3aJMtFrAR9%2BuPB5OnJqnAmBEI%2FPwYSBrohcdzKxn53gSf50OA%3D%3D%26sector%3D1%26nm%3D0%26cm%3D%26cs%3D
[5] 汇知康:汇知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知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https://www.fda.gov
[7] https://commission.europa.eu/index_en
[8] https://www.canada.ca/en/services/health.html
[9] https://www.tga.gov.au/
[10] www.mhlw.go.jp
[11] http://www.kfda.go.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