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专业文章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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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知网被罚8760万元:限定交易和独家合作的边界与差异
范凯
2022年12月26日,引发舆情高度关注一年有余的“知网垄断案”迎来终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8760万元并责令其全面整改。
本文指出,对于具有了优势或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一旦实施“二选一”行为或者其他以封锁和限制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行为,哪怕是包含了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也存在较高的垄断风险。因此,这类企业在实行独家合作安排之前应当进行更加谨慎和全面的反垄断合规评估。
公司合规实务指引系列(四):外商投资企业向《公司法》合规转化进入倒计时
姜凤纹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随着《公司法》不断修订完善,这意味着全国66.8万的外商投资企业于2024年底前按照《公司法》相关要求进行合规转化的任务越来越紧迫。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外资企业尚未按照3年前即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实质性地开展向《公司法》的合规转化工作。而这些外资企业向《公司法》的合规转化工作从“质”和“量”上都将是巨大的,加上2021年以来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有很多条款都需要进行变更和清理,以合资合同为例,需要修改的条款可能多达130多项,距离2024年底的最后期限只有2年,剩余的时间越短,与合资对方的谈判就越可能陷于被动。
外资企业如何加快向《公司法》的合规转化?今天,卓纬律师事务所刊发姜凤纹顾问的文章,供关注外资企业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董事责任的扩张——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董事责任条款的梳理和解读
许冠男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立法惯例,这大概率是正式出台前的最后一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公司法二草中,已经初步显露出公司治理的核心定位从“股东会”转向“董事会”的趋势,与之对应,董事责任也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董事虽将头戴皇冠,但头顶也悬起了“达摩克里斯之剑”,如何在尽职尽责完成公司运营和治理任务的同时,也规避董事责任的风险,将成为未来公司“董事”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股东会与董事会是公司最重要的两个权利机关,公司的权利主要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滋生腐败,现行公司法在董事的责任设置方面,并不详细且缺乏实操性,使董事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责任的制约却非常有限。在董事违法侵害公司利益的情景下,向董事追责异常困难,极大地提高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维权的成本,也创造了股东和董事相互勾连损害公司利益的基础。公司法二草,扩张了董事责任,对董事责任加以强化、细化,意图弥补现行公司治理体系的漏洞。
04
罗文慧、刘雯、江晓晴
在金融开放利好政策持续释放的背景下,我们最近接到不少境外投资机构的咨询需求。诚然,境外投资机构对中国资本市场十分感兴趣,但不可否认的是,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金融政策的执行性以及基础设施等支持措施的有效性仍存有疑虑。有鉴于此,我们希望详细介绍我国持续推出的金融开放政策文件,系统地分析、解读外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外汇市场的具体模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期为中国金融开放贡献一丝绵薄之力。
05
蒲凌尘、王路路
1月12日,欧盟《关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正式生效。
在全球地缘政治、竞争格局急剧变动的时代背景下,欧盟亦通过强迫劳工法案、碳边境税、外国补贴条例的立法调整,构筑欧盟未来贸易、投资以及竞争架构的规则基础,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本文详细剖析欧盟《关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中关于投资、并购、投标的通告义务与欧委会的调查程序,供关注欧盟贸易、投资及竞标的读者参考。
06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与应对(三):租赁物上竞存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胡宇翔、高舒阳、杨飞飞、王正川
《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在融资租赁规则方面的变化是民法典立法的一大亮点,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践也产生着深远影响。即日起,继金融消费者保护、增信、名股实债、贷款及担保业务等专题后,我们将就新规则之下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风险及争议问题进行探讨。本专题下,我们将对融资租赁规则的重大变化、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所有权的“功能化”与融资租赁登记、租赁物被保全执行时的救济措施、出租人的优先受偿及取回权、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进行讨论。本文为专题第三篇。
07
扶优去劣:《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析
罗莎、赵振宁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1-3号)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系基金业协会对其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修订。本文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变化进行提炼,以分析其变化趋势。
本次新发布的《登记备案办法》共八十二条,分为六章,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披露及自律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更具体、更系统化的规范。《登记备案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正式发布实施的文件可能与《登记备案办法》有所不同。
08
新规解读:《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
郑秋婷、李洋
2023年1月18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等相关规范,修订印发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
本文主要基于对比《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较试行稿的变化,梳理不良贷款转让的要点,考察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希望为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09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与应对(四):租赁物被保全执行时的救济措施(上)——出租人提起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
胡宇翔、高舒阳、杨飞飞、王正川
《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在融资租赁规则方面的变化是民法典立法的一大亮点,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践也产生着深远影响。即日起,继金融消费者保护、增信、名股实债、贷款及担保业务等专题后,我们将就新规则之下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风险及争议问题进行探讨。本专题下,我们将对融资租赁规则的重大变化、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所有权的“功能化”与融资租赁登记、租赁物被保全执行时的救济措施、出租人的优先受偿及取回权、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进行讨论。本文为专题第四篇。
10
欧委会《外国补贴条例实施条例草案》解读——欧委会将展开投资补贴调查
蒲凌尘、王路路
欧盟的立法将传统意义上的反补贴调查扩展到了在欧盟境内的投资、并购、公共采购的补贴行为。中国企业将受到“双重”补贴与反补贴的调查:(1)传统意义上的跨境货物贸易引发的反补贴调查;(2)欧盟境内投资活动引发的“反补贴”调查。
2023年2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外国补贴条例实施条例草案》(Draft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n detailed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简称“《FSR实施条例草案》”)以及附件。《FSR实施条例草案》及其附件对投资并购的预先通知义务主体和通知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11
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前瞻(一):执行监督案件意见给律师法律服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张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执行案件中,针对房地产和土地这一类的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因此前述意见应当引起房地产法律服务者的关注,并加强学习研究。在大多数情况下,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需要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实现胜诉权益,但是,实务中一些判决和裁决却并不具有可执行性,导致当事人花费巨大精力获得的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权益无法实现。因此,从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出发,反向思考法律服务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最大化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法律服务者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前瞻》系列文章开篇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解读,并对房地产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前瞻性分析,然后选取房地产领域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供专业、科学的房地产法律服务提出建议。
12
卓纬受《亚洲商法》邀请独家撰写2023年资本市场策略指南:中国区域专题文章
朱宁、徐广哲、林敏
近日,卓纬资本市场部受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商法》(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简称为ABLJ)邀请独家撰写2023年资本市场策略指南:中国区域专题文章《分拆上市新规下,分拆子公司IPO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亚洲商法》2023年区域指南将分析亚太地区新兴和前沿金融市场在监管影响、市场参与者以及产品领域上的变化,给予企业读者全面且具前瞻性的指引。
卓纬资本市场团队凭借在该领域多年的经验积累,对当前监管制度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深刻的见解,为客户的资本运作提供指引,就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利益。
13
罗文慧、刘雯
央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及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中将绿色债券定义为“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实现“双碳”目标、经济绿色化转型的背景下,绿色债券作为专门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及经济活动的金融工具,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采取多头监管的方式。虽然绿标委在《原则》中基本统一了绿色债券标准,但《原则》只是供市场参考使用的自律规则,在现行有效的绿色债券相关监管制度中,绿色评估环节并非强制,绿色标准亦存在差异,绿色债券发行人仍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制约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文拟从“漂绿”的法律风险、绿色债券监管体系以及绿色属性的认定等方面对绿色债券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解读与分析。
14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重点解读(一):关于基金管理人登记
罗莎、赵子林
2022年12月3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567号),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时隔2个多月,于2023年2月24日,正式稿正式出台。此次《登记备案办法》是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是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系统整合、重构的结果,主要从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登记两个角度进行规范。本文将从管理人登记的角度对重点的修订条款进行提示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