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
2023年1月18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登中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范,修订印发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
本文主要基于对比《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较试行稿的变化,梳理不良贷款转让的要点,考察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希望为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相较试行稿的变化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共四十三条,从转让范围、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进行了规范。经与《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试行稿”)相对比,新规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
(一)扩大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内涵及出让方主体资格范围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第3条将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纳入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范畴,明确“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是指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以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第7条进一步扩大不良贷款出让方的主体资格范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1]
(二)明确不良贷款转让通知的要求
《不良资产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第20条在要求交易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三)增加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不良资产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第37条第2款明确,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
二、不良贷款转让的要点
根据《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对主体、标的适格性及流程的要求如下:
(一)主体要求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对不良贷款的出让方及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均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 |
主体 |
具体要求 |
1 |
出让方 |
类别:(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国有控股大型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四)城市商业银行;(五)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六)信托公司;(七)消费金融公司;(八)汽车金融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 经总行(总公司)授权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出让方。 |
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等监管要求。 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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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让方 |
类别:(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同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受让方】;(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受让方的,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四)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 |
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
(二)不良贷款适格性要求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对可转让不良贷款的适格性作出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别 |
具体要求 |
1 |
可转让 |
(一)对公不良贷款,包括出让方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对公贷款; (二)个人不良贷款,包括出让方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等个人贷款。 (三)监管部门同意转让的其他不良贷款。 |
2 |
不得转让 |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二)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 (三)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 (四)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条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业务流程
交易方开展转让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应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序号 |
操作步骤 |
具体内容 |
1. |
开立账户 |
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在银登中心开立账户。 |
2. |
出让方提交材料,办理资产登记 |
出让方向银登中心提交包括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说明书、已履行内部决策的证明文件、转让协议文本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就项目信息、不良贷款要素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资产登记。 |
3. |
出让方发布转让公告 |
出让方通过银登中心发布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基本信息、时间安排、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交易条件、业务联系人信息等。 |
4. |
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申请 |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出让方要求,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由出让方在系统内进行确认。 |
5. |
公开竞价,确定受让方 |
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开展公开竞价,可采用一次竞价方式或多轮竞价方式。 |
6. |
出具协议转让确认书 |
交易双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对协议转让结果进行确认,银登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协议转让确认书。 |
7. |
签署不良贷款转让协议 |
交易双方应在公开竞价确认书或协议转让确认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贷款转让协议签署。 |
8. |
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
交易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 |
9. |
资金支付和档案移交 |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在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和档案移交。 |
10. |
上传材料,报送情况 |
出让方将转让协议、资金收讫证明和档案移交完成证明等材料上传至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受让方确认后,银登中心出具业务办结通知书。交易双方应根据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转让情况。 |
三、不良贷款转让常见问题及防范建议
(一) 不良贷款转让通知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有效通知债务人,系对债务人生效的前置条件。
1. 不良贷款出让人应优先采取发送书面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形式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均将是否有效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其中对于债权人能否以登报公告的形式履行义务,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阜新盛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3]中认为公告通知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采用登报公告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做法实质上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4]中做出相反的认定。法院认为,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修订后,明确将出让方以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限制在债务人失联的前提下。因此,我们建议出让方应优先采取向特定债务人发送书面债权转让通知,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通知的情况下,可参照民事送达的有关规定,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特别提示的是,出让方须妥善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实践中,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发送书面债权转让通知时,一般采取邮件寄送的方式。若当事人事后对通知产生异议,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当对其是否已作出通知承担举证责任[5],因此,出让方应保留好相应的凭证,如快递送达回执、收件人签字的底单[6]等证明已履行通知债务人的程序。
2. 债权转让通知应明确指向具体的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是否明确亦是影响债权转让通知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司法裁判中,因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仅记载:“现将我公司对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XX公司” 而未明确金额、数量等重要因素;又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交易频繁,双方未对货款支付情况进行结算,无法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债权转让数额,据此法院认定债权人未实际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7]
因此,我们建议出让方应在债权转让通知中明确转让的债权债务,具体应包括债权转让金额、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等事项。
(二)涉及执行程序的不良贷款,受让人经申请可变更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就关于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问题作出回应:“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规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因此,若出让方转让的不良资产处于执行阶段的,受让方合法取得不良贷款债权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结语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的修订与发布为规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依据与指引。我们将持续关注市场及监管动态,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1]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的规定,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仅为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所必需;……依法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3] (2016)最高法执复48号
[4] (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
[5]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66页。
[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02民终4981号案件中认为:债权人仅能提供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邮件,并没有收件人的签字,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邮件实际进行了投递,并不能证明债权人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7]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金商终字第2457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人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仅记载,“现将我公司对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杭州永兴化纤公司”,但债权人于债务人之间交易频繁,双方未对其货款支付情况进行结算,债务人对转让的数额并不认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并不明确,视为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