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卓纬代理某知名地产集团取得金融借款纠纷胜诉,该案涉及银行业“以贷收费”的潜规则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五十一条的司法适用,具有典型意义。
【代理过程】
多年前,某知名地产集团从某特大型国有银行处获得了数亿元长期借款。借款同时,该银行要求地产集团签署一份顾问协议,地产集团收到借款后因此支付了数千万元的“顾问费”。
2020年初,卓纬代理该地产集团提起法律行动,以银行从未提供实质服务为由,请求确认该银行收取的“顾问费”及所有超额利息均应当自收取之日抵扣本金,并请求银行赔偿地产集团因本案所产生的费用。
最终卓纬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采纳,绝大部分请求获得了支持,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代理要点及典型意义】
1.准确分析法律空白
卓纬团队于2019年上半年向地产集团提供了第一份法律分析,彼时《九民纪要》尚未出台,对于金融机构“以贷收费”而无实质服务的行为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一些法院甚至参照民间借贷规则,认为只要综合利率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即不应予以调整。
卓纬团队基于翔实深入的法律研究,认为此种“以贷收费”行为实际更接近《合同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砍头息”(今《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应当按照实际本金计算利息,而不应比照民间借贷规则计算综合利率的高低,且银行业诸多相关法律、法规均禁止银行“以贷收费”,该行为明显违反了监管政策。由此,卓纬团队向客户出具了建议采取法律行动的意见。
此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在第五十一条“变相利息的认定”的条文中,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作出了与卓纬团队意见高度一致的规定,这也体现了卓纬团队对于法律法规内涵的清晰把握,对于法律空白问题的准确判断。本案亦成为适用《九民纪要》第五十一条较早的典型案例之一。
2.全面梳理客户损失
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对“以贷收费”的合法性予以了否认,诸多当事人或法院亦仅请求/判决于剩余本金中抵扣相应的“顾问费”,包括最高院、各地高院的部分案例。然而,考虑到“顾问费”被银行无偿占用多年,单纯的等额抵扣完全不足以弥补借款人的损失。
卓纬团队凭借丰富的金融案件实践经验,为客户梳理出了三部分主要损失:
- 数千万的“顾问费”本身;
- “顾问费”依照借款合同利率所应产生的利息损失;
- 客户每月按照名义本金超额还息,其超额还息部分亦均应按月抵扣本金,由此循环,每月均由此产生进一步差额。
经过梳理,卓纬团队代表客户最终提起的主张金额,较“顾问费”本身提高了约80%,全面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3.通盘应对争议焦点
本案所在地区资金融通较为活跃,因此当地司法实践及民间对于借款高息均具备一定的容忍性。而“以贷收费”又系该地区银行业多年的潜规则,此前当地就此类案件未见在先判例。此外,不同于借款人作为逾期被告进行抗辩的常见案件类型,本案是借款人在未曾逾期的情况下,主动起诉银行要求抵扣本金。因此,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借款人亦难免需要承担更高的论证负担。
为此,卓纬团队充分预估了案件可能面临的难度,并着手布局了全面细致的工作流程。卓纬团队梳理了全国范围内的类似在先判例、该特大型银行被全国各地银监部门因以贷收费处罚的行政案例、借款抵扣规则相关案例以及银监机构就“以贷收费”行为的行业禁止性规定,并分别整理成册提交。卓纬团队就本案可能涉及的争议焦点亦作了精心准备,卓纬团队就庭审所关注的顾问服务范围、是否存在实质服务、借款与顾问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抵扣、最新司法实践态度等诸多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论述。
4.庭后紧跟司法动向
庭审结束后,卓纬团队并未松懈,而是仍然紧密关注新出台的《九民纪要》第五十一条的司法适用动向。2020年末,卓纬团队发现在最新公开的最高院判决中,已经全面承袭该条文的精神并进行了详细引用,但同期亦有一近似相反判例。就此,卓纬团队及时整理提交了关于最高院最新案例的说明,详细阐述最高院的最新司法态度,以及为何不应适用最高院其他相反判例的理由。
十一个月后,卓纬提交的最高院新案例入选了2021年第9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再次证明了卓纬团队对案例及其适用的解读是正确的、及时的。
本案是卓纬争议解决部在金融类纠纷领域的又一起典型案例。团队扎实的法律功底、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高度的认可和赞扬。本案牵头合伙人及主办合伙人为黄思哲律师,团队成员朱凯琪、曲伸、周阳(已离职)在项目过程中进行了辛勤、专业的工作,牵头合伙人对此表示诚挚的感谢。